北京東方海航租賃合同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 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良好、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
2、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 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 提供北京行政區域(五環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如去外地發生任何交通事故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擔。沒油、鑰匙鎖在車里、爆胎不救援。
5、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 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 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 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證、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它費用
3、 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它物。對承租方必須加注與本車說明牌號一致的燃油,否則引發的損失及修理期間的租車費均由乙方承擔。
5、 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年檢及維修保養。
6、 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車輛。一經發現,立即終止合同,收回車輛。
7、 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8、 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對丟失鑰匙、年檢標、牌照、綠標、行駛證的每項300元~500元。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 租金單位按元/月(30天),元/天(24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 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3、 出租方在承租方還車后,若當日查有三個違章均不退還押金,待清除違章后退還,暫扣1000元人民幣作為交通違章暫扣款,經出租方查詢無交通違章,30天后如數返還承租方,若有交通違章,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前去接受處理,如不在規定期內(30天)接受處理造成的后果,有承租方承擔,為此出租方有權扣留(不退)違章押金1000元人民幣,用于支付違章罰款。
第六條 意外風險
1、 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蛞云渌绞匠袚?。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 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良好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 不能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 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應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期逾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月租車輛,超過租期且不足一個月,按日租價格收費,超時每小時加收20元,超過3個小時以上,按一天計算。
2、提前解除合同的歸還租賃車輛的租金不退或向出租方交納30%的違約金(整個租期)
3、每月限駛5000公里,每日限駛200公里,超公里每公里加收1元。(或依具體車型另加注日超公里數及超公里收費標準)。
4、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且不退押金。
⑴、提供虛假信息。
⑵、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1~3日視為違約,出租方即可收回車輛。
⑶、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⑷、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5、 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租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6、 擅自改裝、更換、增加它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7、 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年檢和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8、 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9、 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約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并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第九條 車輛事故及丟失的賠償
1、 保險條款以保險公司的解釋為準。
2、 承租期間如出現交通事故或車輛丟失,乙方除即刻向有關部門報案外,還應在一小時內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并同時提供全部相關證件,作為甲方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的根據,如因乙方延誤,超出保險公司報案期限或乙方提供的證明不夠理賠條件,其所有損失(含租金)全部由乙方向甲方賠付。
3、 乙方發生交通事故或車輛丟失,其原因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全部損失由乙方向甲方賠付,同時租金照付。
4、 乙方發生交通事故、車輛丟失等,由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事故處理期間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其中包括甲方協助處理事故所支付的費用和保險公司賠償部分款額的先行墊付。
5、 乙方在租車期間發生事故,在事故未處理完,車輛未修復時,乙方仍須按天或月交納租車費用。
6、 公安交通部門和保險公司對事故結案后的賠償金由甲方負責退還乙方,但免賠和不予賠償部分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并承擔車輛修理費用的20%作為車輛因事故造成車輛貶值賠償,車輛修理費用超過5000元時按40%賠付給甲方。
第十條 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的方式,擔保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沖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有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 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本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中《車輛租用告知書》《汽車租賃登記表》《車輛移交清單》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術語解釋:
1、 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 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3、 保證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 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 租金: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的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 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
7、 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 超時費:超過合同約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周期,以合同約定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9、 超程費: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 元/公里計收費用。
10、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